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毅民
段蓬麟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甘國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
論終結,茲因為被告之利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