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321號
TPDM,103,審訴,321,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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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321號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豪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 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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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