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3年度,67號
TPDM,103,審簡附民,67,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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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方 齊
被  告 王樂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834 號侵占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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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