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方 齊
被 告 王樂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834 號侵占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