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聰府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被 告 黃貴源選任辯護人 張至剛律師被 告 顏玉璽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被 告 黃明雄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家輝律師被 告 邱柏勛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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