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34號
TPDM,102,易,534,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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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伊柔
選任辯護人 戴竹吟律師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40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伊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伊柔自民國95年1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任職於利豐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豐公司),嗣於95年6月間自 利豐公司離職後,復經林瑜玲之介紹,自96年1月間起至96 年5月間止,任職於台灣川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普 公司),其明知利豐公司、川普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均無證 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亦非證券商,均未經證券主管機 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卻於任職利 豐公司期間,將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鑫公司)、 歐特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特斯公司)尚未上市、櫃 之股票,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9元、69元之價格,推銷與 彭冠富各1萬股、2萬5,000股總計231萬5,000元,從中抽取 佣金,而經營證券業務。再於任職川普公司期間,將台灣仁 本股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本公司)尚未上市、櫃之股票 ,以每股68元之價格,推銷與彭冠富購買2,000股(共2張股 票)總計13萬6,000元,從中抽取佣金,而經營證券業務( 羅伊柔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易字第2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羅伊 柔因推銷彭冠富購買上開股票而取得彭冠富之信任,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2月間某日至彭冠富位於新竹縣 湖口鄉○○路0段000號之工作處所,向彭冠富佯稱其所任職 之川普公司正在推展歐特斯公司股票買一送一,且若購買歐 特斯公司股票,將為彭冠富出脫彭冠富手上所持有之歐特斯 公司股票75張云云,致彭冠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向羅 伊柔以25萬元之價格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25張,並先後於97 年3月10日、97年4月14日在上開彭冠富之工作處所交付現金 13萬元及7萬元予羅伊柔,另於97年4月3日,依羅伊柔指示 匯款5萬元至不知情之羅伊柔男友邱柏誠所有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然羅伊柔 收款後,卻始終未交付歐特斯公司股票予彭冠富彭冠富至 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彭冠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羅伊柔及其辯護人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 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得作為證據,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其自95年1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任職於利豐公 司,嗣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5月間止,任職於川普公司;於 任職利豐公司期間,將台鑫公司、歐特斯公司股票,以每股 59元、69元之價格,推銷與告訴人彭冠富各1萬股、2萬5,00 0股,總計價格為231萬5,000元,再於任職川普公司期間, 將仁本公司股票,以每股68元之價格,推銷與告訴人購買2 張股票,總計13萬6,000元;並先後於97年3月10日、97年4 月14日在告訴人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之工作處 所收受告訴人所交付之13萬元及7萬元,另於97年4月3日, 收受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之5萬元等情坦認不諱,惟矢口否 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從未向告訴人稱其所任職之 川普公司正在推展歐特斯公司股票買一送一活動,而是告訴 人委託其將手中持有之歐特斯公司股票賣出,其收受25萬元 是為告訴人推銷售出歐特斯公司股票所需之服務費云云。經 查:
(一)被告坦承其自95年1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任職於利豐公司 ,嗣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5月間止任職於川普公司,於任 職利豐公司期間,將台鑫公司、歐特斯公司股票,以每股 59元、69元之價格,推銷與告訴人各1萬股、2萬5,000股 總計231萬5,000元,再於任職川普公司期間,將仁本公司 股票,以每股68元之價格,推銷與告訴人購買2張股票總 計13萬6,000元;並先後於97年3月10日、97年4月14日在 告訴人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之工作處所收受 告訴人交付13萬元及7萬元,另於97年4月3日,收受告訴 人依其指示匯款之5萬元等情在卷,且據證人即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5頁、第41頁反面、 第42頁),復有名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21627號【下稱偵字21627號】卷第76頁、99年度



他字第11412號【下稱他字11412號】卷第35頁)、台鑫公 司公開說明書(見他字11412號卷第8至12頁)、台鑫公司 股票(見他字11412號卷第13至22頁)、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見他字11412 號卷第32、48頁)、歐特斯公司公開說明書(見他字1141 2號卷第23至28頁)、歐特斯公司股票(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890號卷第11至19頁)、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3月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 0號函暨附件(見偵字21627號卷第47至55頁)、財政部臺 北市○○○000○0○00○○區○○○○○○0000000000號 函暨附件(見偵字21627號卷第109至110頁)及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978號【下稱偵字12978號】卷 第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95年間開始向被告 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於95年1月間購買10張、同年2、3 月間購買10張、4月間購買5張,96年間則直接向歐特斯公 司購買25張,後於97年2月間,被告到我工作的地方即新 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推銷歐特斯公司股票,並稱其 任職之公司正在推展歐特斯公司股票買一送一活動,且如 現在向被告購買,被告可以將我所有歐特斯公司股票賣掉 ,我遂向被告表示願意購買25張歐特斯公司股票,並陸續 支付25萬元;我在95年間均係以每張6萬9千元之價格購入 歐特斯公司股票,我歷次向被告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被 告均未曾向我收取過服務費或手續費,且於97年2月間, 我向被告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時,被告也未提及必須要收 取手續費或服務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至36頁),顯見 被告向告訴人推銷上開歐特斯公司股票時,係佯稱其所任 職之公司正推展歐特斯公司買一送一活動,使告訴人信以 為真而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參以被告已於偵查中供稱: 在川普公司任職至96年5月間,我在97年間已經沒有在川 普公司任職,但我與告訴人一直都有聯繫等語(見偵字21 627號卷第60頁、偵字12978號卷第12、34頁),可徵被告 於97年2月間業已未任職於川普公司,但卻未向告訴人提 及此事實,而告訴人係因相信被告前所銷售與告訴人之股 票均如期交付,且此次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有上開買一送 一之推銷活動,始答應向被告以25萬元購買歐特斯公司股 票25張,故被告佯稱歐特斯公司股票買一送一,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並給付25萬元,但被告 未交付股票,是被告所為屬詐欺取財行為,應堪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該25萬元是為告訴人銷售歐特斯公司股票所需 之服務費云云,惟被告前已於偵查中供稱:我之前沒有幫 告訴人售出股票過;於97年2月間,告訴人委託我幫他銷 售歐特斯公司股票時,依我幫告訴人試算告訴人所持有歐 特斯公司股票之成本價格約為每張83元等語(見偵字1297 8號卷第4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 1402號【下稱調偵字1402號】卷第16頁反面),可徵被告 前確實未曾為告訴人出售過任何股票,參諸告訴人與被告 間前述之買賣股票交易情形,均係告訴人向被告購買股票 ,未曾有告訴人委託被告銷售股票且給付費用之情形,則 被告抗辯此次係為告訴人出脫持股而收取高額服務費等節 ,是否屬實,尚屬有疑。況依被告之計算,告訴人持有歐 特斯公司股票之成本價格高達每張83元,較告訴人之前買 入歐特斯公司股票之價格每張69元高出許多,則告訴人為 攤平成本,衡諸常理,應無可能在被告未曾為告訴人出售 過任何股票之情況下,即先給付高達25萬元之服務費或銷 售費用予被告,且倘果如被告之計算,告訴人持有歐特斯 公司股票之成本價格加上25萬元之服務費用後,被告要為 告訴人出售歐特斯公司股票豈非要以每張比83元更高之價 格始有可能為告訴人攤平成本,更徵被告辯稱其所收受之 25萬元係屬服務費用,實屬不合理。況且,被告於100年3 月21日偵查中先供稱:對於告訴人所言買賣股票張數無意 見,告訴人所言之張數、時間、地點無太大出入等語(見 他字11412號卷第142頁反面),後於本院100年5月8日及 101年5月23日100年度訴字第4528號返還價金民事事件審 理中則供稱:告訴人所述之25萬元是買歐特斯公司股票支 付之款項,是告訴人委託我賣歐特斯公司股票之前置費用 ,包括文宣及歐特斯公司說明書印製費用、服務費、買名 單及再購買歐特斯公司股票之費用,因告訴人之前購買歐 特斯公司股票之價格太高,正確金額我再回去計算云云( 見偵字12978號卷第34、38頁),於101年7月16日偵查中 卻又供述:我向告訴人收取這25萬元是用在買名單的14萬 元及重新印製資料之費用云云(見偵字12978號卷第45頁 ),後於101年7月31日偵查中改稱:重新印製銷售股票資 料之費用為8萬7,500元,其餘16、17萬元為服務費,我向 告訴人報價25萬元即是為其出售股票之費用云云(見偵字 12978號第48至49頁),再於本院102年11月25日審理時供 稱:收取之25萬元包括我與客戶聯絡奔波之費用、印製費 用2萬多元、買客戶名單10幾萬元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3 頁),又於本院103年5月12日審理時陳稱:25萬元是銷售



費用,我向告訴人收取一張1萬元之服務費,共25張云云 (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反面),可見被告對於其向告訴人 收取25萬元之用途、目的為何前後供述均不一,且就此25 萬元究竟如何計算而得,亦自始未能說明,則被告辯稱上 開25萬元是為被告銷售股票所需之費用云云,是否屬實, 顯屬有疑。再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先供稱:告訴人總共給付 之金額為18萬元云云,後始改稱:告訴人所述之金額25萬 元,始為正確云云(見偵字12978號卷第44、48頁),可 見被告對於收取之金額究為若干,先稱僅收取18萬,後始 供述為25萬元,若果如被告所言,其為告訴人銷售之股票 為25張,且係以一張1萬元計算,或是該25萬元係預先應 收取之服務費,又豈會有上開就收取金額前後供述不一之 情事,更證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四)被告雖復辯稱:我收取25萬元,確實已經印製歐特斯公司 說明書且將該些資料寄出予客戶為被告推銷所持有之歐特 斯公司股票云云,並提出歐特斯公司說明書資料影本及客 戶名單為據(見調偵字1402號卷第19至26頁、本院卷二第 64至65頁),然依證人即永軒晒圖複印社之負責人唐祥元 及員工江定洲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二第44頁、第77至78 頁),均僅能證明被告曾委託該複印社影印上開歐特斯公 司說明書資料,但未能證明被告影印前揭說明書資料之用 途係為銷售告訴人所持有之歐特斯股票,且被告迄今亦未 能提出影印費用單據,自無法證明被告印製該等資料之確 實支出費用。再者,依證人即被告之客戶陳志玄於本院審 理時所證:我有看過這份歐特斯公司說明書資料,但我不 知道為何被告會銷售此股票,被告亦未告知我股票之原持 有人為何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2至133頁),亦未能推 認被告所述其向客戶推銷之歐特斯公司股票係為銷售告訴 人手上所持有股票乙節屬實。而被告所提出之客戶名單資 料均隱匿客戶姓名、地址、手機號碼,且被告亦未能提出 客戶名單之來源為何,復未提出購買該客戶名單所支出之 費用單據,是被告就其所辯,顯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尚難 遽以採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本院100年度訴字 第4528號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係假藉為告訴人出售歐特斯 公司股票名義,向告訴人詐取25萬元,有上開判決在卷可 參(見調偵字1402號卷第7至10頁),更徵被告上開所為 係屬詐欺取財無疑。
(五)綜上,被告向告訴人佯稱歐特斯公司股票有買一送一活動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股票,並給付25萬元,然 被告卻未能交付股票與予告訴人,自屬詐欺取財無疑,被



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憑藉告訴人之信任而向告 訴人詐取財物,顯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實應受相當之 非難;惟念及被告業將其所詐得之金額返還與告訴人,而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7至68 頁),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 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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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川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