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07號
TCDV,103,除,407,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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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賴素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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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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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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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懋企業有限公司賴素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公益分行│103年2月26日│146,570元 │B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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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