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周曉慧
被 告 謝錫寬
林睪權
陳○○ 詳卷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 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於103年4月 24日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在案,原 告雖對於103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其迄未依法補 正抗告裁判費,復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在案,此 亦有該案民事裁定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