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81號
TCDV,103,訴,781,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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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燕
被   告 慢用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係經營蔬菜、海鮮、水產品、家畜家禽等肉類產品、 水果、食品南北雜貨等貨品之批發為主要營業,自民國94 年5 月14日完成設立登記營業迄今已營業近十年之久,因 供應生鮮菜蔬、水果、南北貨等餐飲材料產品,一向並無 疏誤,故在中部地區配合配送多家餐飲業者之餐飲食材。 被告前於102 年12月初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開設「98 Adagio Buffet」餐廳營業,與原告接洽訂購該 餐廳營業所需之水果、菜蔬、水產及相關南北貨等,原告 自102 年12月10日起至103 年3 月13日止,已按被告訂購 之各項食材運送至上址交貨完畢,上開期問各月份之貨款 分別為102 年12月份貨款新臺幣(下同)29萬2,867 元、 103 年1 月份貨款33萬4,312 元、103 年2 月貨款12萬6, 287 元及103 年3 月份貨款6 萬7,812 元,共計82萬1,27 8 元。
(二)詎被告所簽發用以給付102 年12月份貨款之支票(面額29 萬2,816 元、支票號碼:BA0000000、票載發票日:103 年 3 月15日) ,竟於103 年3 月17日遭付款人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以存款不足為理由,拒絕兌付票款,經原告與被告負 責人接洽,其向原告誆稱是一時疏忽,請再存入銀行提示 支票,當即補足款項以供兌領等語。原告依被告之承諾, 再度將上開貨款支票提示請求付款,仍於103 年3 月20日



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旋即於103 年3 月21日發 現被告經營之「98 Adagio Buffet」餐廳爆發積欠員工薪 資並關門倒閉停止營業等情事,其後,原告幾番聯繫被告 ,催討上開貨款,被告均置若罔聞。被告既有於上開期間 內,向原告訂購上開貨品,自有應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及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如數給付各該月份之應付貨 款予原告。並聲明:判決如主文。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請 款單、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為成立。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其 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為民法第229 條、第203 條及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所分別明定。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貨品,既尚 欠價金82萬1,278 元未給付,經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後,被告迄未主動清償,當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 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2萬1,278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03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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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慢用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