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39號
TCDV,103,訴,1539,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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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盧蓮慧
被   告 陳秀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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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