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盧蓮慧
被 告 陳秀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