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93號
TCDV,103,補,993,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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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陳正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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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