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超時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81號
TCDV,103,補,981,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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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張振文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6,73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0元(計算式:
9,140×1/2=4,5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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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