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孩子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炯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
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而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並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