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77號
TCDV,103,補,977,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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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許明俊
被   告 彭柏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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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