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徐意淳
被 告 許湯柑梅
被 告 許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