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66號
TCDV,103,補,966,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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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徐意淳
被   告 許湯柑梅
被   告 許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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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