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35號
TCDV,103,補,935,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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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楊張淑瓊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邑晟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99,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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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