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江重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江昱奇
馮玉蘭
陳譓懃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47,250元(9332元/平方公尺
x2062.5平方公尺/持分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