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 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
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4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