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07號
TCDV,103,補,1107,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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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  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
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4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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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