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90號
TCDV,103,補,1090,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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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鄭碧蓮
原   告 詹雅茹
原   告 陳美連
原   告 孔姞力
原   告 廖葉鳳英
原   告 曾柯文英
原   告 曾麗珠
原   告 林雅美
原   告 張春縀
原   告 范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93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20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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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