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李盈輝
廖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5,99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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