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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