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56號
TCDV,103,補,1056,201406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簡從爐
      廖淑琴
      沈清霞
      張秋庭
      洪素靖
      彭宥筑
      江春蘭
      方惠賢
      何秀雲
      吳彩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李勝宏、黃李
  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6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6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