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何英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8,50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