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08號
TCDV,103,補,1008,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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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何英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8,50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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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