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8,966元【聲明第1項:744,750元+聲明第2項:244,216元=
988,96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470元【聲明第1
項:(91,670元+88,320元+316,132元)+聲明第2項:61,779
元+聲明第3項:57,847元+聲明第4項:121,722元)=737,4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988,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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