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63號
TCDV,103,聲,163,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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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周曉慧
參 加 人 莊榮兆
相 對 人 林澤權
      謝錫寬
      陳慶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2年度訴字
第34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 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 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修正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聲請人於 10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既在前揭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施行之後,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 該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103年5月30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案件103年5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 陳述之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查相對人林澤權謝錫寬陳慶釮均具狀 表示不同意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事件於103年5月 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意見書可憑。又 聲請人就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謂「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要件,未見其為任何 之釋明。是按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 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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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