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19號
TCDV,103,監宣,419,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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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楊林玉花
相 對 人 楊信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趙永志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監宣字第九四 二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相對人之配偶即 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楊國莉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相對人為軍人,於五年前精神狀況 完全正常時,向軍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相對人無 力支付價金,即由女婿即楊國莉之夫趙永志出資購買系爭不 動產,並設定抵押權予趙永志,約定五年後如未清償價金, 抵押物所有權即應移轉與趙永志,今期限屆至,相對人尚未 清償抵押債務,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移轉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予趙永志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第 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 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法定 監護人、關係人楊國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一0二年度監宣字第九四二號民事裁定一 份為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軍人,於五年前精神狀況完全 正常時,向軍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相對人無法支 付價金,即由女婿即楊國莉之夫趙永志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 ,並設定抵押權予趙永志,約定五年後如未清償價金,抵押 物所有權即應移轉與趙永志,今期限屆至,相對人尚未清償 抵押債務,相對人之親屬楊國莉楊國珍趙柏翰均同意移 轉系爭不動產予趙永志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親屬 團體會議紀錄等件為證,關係人楊國莉亦到庭陳稱系爭不動



產過戶後,還是會繼續讓相對人住等語,堪認系爭契約係相 對人未受監護宣告前所訂立,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約履行, 對相對人並無不利情事。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地號,面積五千九百九十二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五一一。
二、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巷○○○號六樓之三、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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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