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人 蔡宜殷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弘濱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宜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3號 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3年4月21日以103年度消債 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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