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8號
TCDV,103,建,8,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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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張育萍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4日內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附註:
⑴原告應具狀說明系爭承攬工程於102年10月30日停工之法律依 據,並舉證憑以論述其何以該當停工之法律要件。⑵被告應具狀說明於102年11月4日終止兩造102年9月12日合約之 法律依據,並舉證憑以論述其何以該當契約終止之法律要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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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