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91號
原 告 吳惠婷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林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
原告應補正被告之警察局失蹤人口協尋報案紀錄,及證人林雅婷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學歷、
工作等相關資料,供審酌扶養費之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