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152號
TCDV,103,司票,3152,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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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152號
聲 請 人 龔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美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所稱營業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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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