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654號
TCDV,103,司票,2654,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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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虹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晉兆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 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靜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4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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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