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07號
TCDV,103,司拍,207,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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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蔡鳳雀
相 對 人 陳郭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1年1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債務人對抵 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票據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 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郭研,債務額比例:1分 之1。
嗣債務人陳郭研於民國98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 元,約定有利息。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10月22日即未繳納利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證明書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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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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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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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中區 │中華 │三 │2-47 │建│95.00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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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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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中華段三小段 │住家用、木造、一│一層:26.45 │倉庫:9.00 │1分之1 │
│ │ │2-47地號 │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中華│ │ │ │ │
│ │ │路一段127巷10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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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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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