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82號
TCDV,103,司拍,182,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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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莊文勤
相 對 人 劉專真
相 對 人 劉彩霞
相 對 人 藍貴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文勤劉專真劉彩霞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87年2月1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710,000元。 ㈣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㈤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㈥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㈦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莊文勤劉專真劉彩霞劉榮德
嗣債務人莊文勤邀同另債務人莊富升劉專音莊惠臻即莊 惠雲、何秀貞莊富元劉專真劉彩霞林秀專蔡慶煌 爲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7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89年 1月18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 國88年12月3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相對人 劉專真已於民國81年7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部分持分不動產 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藍貴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貸放明細 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藍貴恩雖為抵押物之受讓 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藍貴恩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具狀陳報:聲請人貸款初 放日期爲民國87年7月18日,而土地所有權之持份(相對人劉 專真)移轉日期爲民國81年7月17日(地號1080號持分3618分 之15、地號1081號持分3618分之33)。另抵押權登記時之抵 押權人為第八信用合作社而非聲請人,另其移轉係買賣並非 無條件移轉,故抗辯其非相對人,但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 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 ,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 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 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 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 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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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和平 │ │1080 │建│586.00 │3618分之35( │
│ │ │ │ │ │ │ │ │所有權人莊文│
│ │ │ │ │ │ │ │ │勤) │
│ │ │ │ │ │ │ │ │3618分之40 │
│ │ │ │ │ │ │ │ │(所有權人劉 │
│ │ │ │ │ │ │ │ │專真) │




│ │ │ │ │ │ │ │ │3618分之37( │
│ │ │ │ │ │ │ │ │所有權人劉彩│
│ │ │ │ │ │ │ │ │霞)3618分之 │
│ │ │ │ │ │ │ │ │15(所有權人 │
│ │ │ │ │ │ │ │ │藍貴恩)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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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太平區 │和平 │ │1081 │建│1240.00 │3618分之77( │
│ │ │ │ │ │ │ │ │所有權人莊文│
│ │ │ │ │ │ │ │ │勤) │
│ │ │ │ │ │ │ │ │3618分之88( │
│ │ │ │ │ │ │ │ │所有權人劉專│
│ │ │ │ │ │ │ │ │真)3618分之 │
│ │ │ │ │ │ │ │ │78(所有權人 │
│ │ │ │ │ │ │ │ │劉彩霞)3618 │
│ │ │ │ │ │ │ │ │分之33(所有 │
│ │ │ │ │ │ │ │ │權人藍貴恩)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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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