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
債 權 人 吳鈴琴即吳牧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東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債權人吳鈴琴即吳牧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㈣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