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896號
TCDV,103,司促,20896,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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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
債 權 人 吳鈴琴即吳牧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東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債權人吳鈴琴即吳牧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㈣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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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