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經
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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