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楊金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沛展、陳雅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雅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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