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444號
TCDV,103,司促,19444,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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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4號
債 權 人 劉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1年9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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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