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4號
債 權 人 劉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1年9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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