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45號
TCDV,103,司促,19245,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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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債 權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郭陽平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是否爲本件之債務人
  ?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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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丸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