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5號
債 權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郭陽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日丸機械有限公司、陳靖淓是否爲本件之債務人
?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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