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745號
TCDV,103,司促,18745,2014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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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5號
債 權 人 蔡佩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oney Swap Holdings Limited全球匯
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明確本件債務人究為Money Swap Holdings Limited全
   球匯通或為全球匯通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全球匯通股份有
   限公司並請補正該公司歷次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現階法
   定代理人林恭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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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匯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