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5號
債 權 人 蔡佩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oney Swap Holdings Limited全球匯
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明確本件債務人究為Money Swap Holdings Limited全
球匯通或為全球匯通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全球匯通股份有
限公司並請補正該公司歷次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現階法
定代理人林恭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