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646號
TCDV,103,司促,18646,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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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克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在即陳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遺產所得範圍內清償(民法第1148
   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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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