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
債 權 人 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采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楊祈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楊祈勇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
人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