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314號
TCDV,103,司促,18314,201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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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根、賴源
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附表項次3之幣別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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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