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253號
TCDV,103,司促,18253,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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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債 權 人 A与A+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洪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林洪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利息起迄日為何?
  ㈢請求滯納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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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