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綠星國際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
業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準用第79
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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