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
債 權 人 劉美珠即杏豐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伯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應提出釋明資料並補正
合法法定代理人。
㈢看護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