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01號
TCDV,103,司促,17701,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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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債 權 人 江為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喜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山喜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5月5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釋明對債務人梁景耀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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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喜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