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債 權 人 江為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喜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山喜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5月5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釋明對債務人梁景耀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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