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597號
TCDV,103,司促,17597,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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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
債 權 人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匠邑企業行蘇阿文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蘇阿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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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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