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99號
TCDV,103,司促,17499,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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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
債 權 人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輝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 定已於10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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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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