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2號
TCDV,102,重訴,92,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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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劉坤堆(兼劉冠賢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芬(兼劉冠賢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薛立儒
      戚燕琴
      廖宜慶
      邱黃炫
      邱黃信
      何忠穎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陳禎瑩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許家誠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存益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弄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士豪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被告等人另涉刑事犯罪部分所為認定之事實為據,而上開刑事部分則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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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