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蔡麗紅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王素玲律師複 代理人 王雅雯被 告 林慶春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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