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楊賴玉春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勝達
被 告 賴進傳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追加被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睿沁
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
追加被告 馬仲芬
陳賴玉霞
蔡賴玉雪
賴玉滿
賴進盛
賴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 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具狀所提追加之訴,並 為訴之變更,係變更請求確認原告就賴張素對於被告賴進傳 及追加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仲芬有12,476, 476元之債權有七分之一的應繼分,並追加請求分割賴張素 上開之債權遺產,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列丙 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37條規定,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 而不得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是本件原告所提追加之訴, 係屬家事法院權限之事件,且應由本院家事庭管轄。揆諸首 揭說明,原告為本件訴之變更及追加,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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